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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刑更7087号
案件名称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7087号罪犯刘某某,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七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1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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