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超见,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
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超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超见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6年11月9日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
2016年11月11日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大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袁超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