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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许昌市东城区建平鲜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许昌市东城区建平鲜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许昌市东城区建平鲜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0号原告: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市东城区建平鲜果行,经营场所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果品市场院内。

经营者:李建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8日,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许昌市东城区建平鲜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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