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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容、惠州市惠城区永记百货商店、蓬莱市威亚德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3民终219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容、惠州市惠城区永记百货商店、蓬莱市威亚德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永记百货商店;蓬莱市威亚德葡萄酒有限公司;张建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2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容,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2××××××××××××××,系惠州市惠城区永记百货商店(已注销)的经营者。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予以退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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