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25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欧风日用品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原市场****。
经营者:林达。
被告:南通市中原综合批发市场,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
法宝代表人:张建鑫。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欧风日用品店、南通市中原综合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同年6月8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崇川区欧风日用品店已履行完毕和解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