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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根本杏林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66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安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根本杏林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安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根本杏林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金辉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8649954。

法定代表人:黄斌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根本杏林堂。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文京区本乡2-27-20。

法定代表人:根本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善姬,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安特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安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根本杏林堂侵害发明专利权(发明专利号为ZL01103803.9,发明名称“注射器管和圆筒夹持器”)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告在深圳起诉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一审管辖权。

被告主张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安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安特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l、依法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依法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优先选择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被控制造、销售型号为“CM-100”的“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涉嫌侵犯被上诉人的发明专利权,侵权行为地应为“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产品制造地,上诉人制造被控涉案侵权产品地为东莞市凤岗玉泉工业区科技路46号,因此广东省东莞市为侵权行为地,故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二、我国法院遵循方便诉讼当事人、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等审理原则,从这个层面看,如果本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经济和有利,法院也将更容易调查相关证据并确保准确地认定事实,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初82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株式会社根本杏林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有权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安特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东莞市故本案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故上诉人安特公司请求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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