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13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化新一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晨光路店,住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晨光路。
法定代表人:胡恒星。
被告:安化新一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何丽华。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化新一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晨光路店、安化新一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已相关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