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6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强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刘平海,经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强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