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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北京顺道而行茶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2民初21431号
案件名称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北京顺道而行茶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北京顺道而行茶叶有限公司,北京绿世缘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1431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安吉县茶叶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

委托代理人:钱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道而行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4号14幢14-2。

法定代表人:郑玉铭。

被告:北京绿世缘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5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任长青。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北京顺道而行茶业有限公司、北京绿世缘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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