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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照明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81刑初1146号
案件名称黄照明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照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14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照明,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住址泉州市洛江区,现住石狮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照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照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黄照明在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华东一区63号其经营的服装加工厂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JackWolfskin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5年11月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照明并查获假冒JackWolfskin注册商标的女式户外冲锋衣470件。

经鉴定,被告人黄照明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1291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照明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黄照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黄照明在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华东一区63号其经营的服装加工厂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JackWolfskin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5年11月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照明并查获假冒JackWolfskin注册商标的女式户外冲锋衣470件。

经鉴定,被告人黄照明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12910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照明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其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向本院出具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舒某某、宋某某、陈某某、骆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各自为被告人黄照明所雇佣,在黄经营的服装加工厂上班,加工生产假冒JackWolfskin注册商标服装,上述服装质量稍差。

2015年11月3日,公安人员查获该厂并扣押400多件服装。

上述证人均辨认出工厂老板系被告人黄照明。

2.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11月3日在石狮市灵秀镇华山村华东一区63号的服装加工厂内扣押到假冒JackWolfskin注册商标的服装470件。

3.狼爪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价格证明、鉴证书、声明书、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证实该公司系中国大陆地区JackWolfskin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该公司未授权被告人黄照明使用JackWolfskin商标,扣押到的标有JackWolfskin商标标识的服装系假冒产品,并提供了相似正品的商品情况。

4.归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黄照明的归案经过。

5.户籍证明、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照明的身份及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情况。

6.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涉案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鉴定价格。

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照明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其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事实供述在案。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相互间可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照明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组织加工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1291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照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照明在案件审理期间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且其加工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已被扣押,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黄照明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其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其适用社会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黄照明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照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假冒JackWolfskin注册商标的服装四百七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顺玲审 判 员  吴斌斌人民陪审员  李永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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