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6090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30AVEMONTAIGNE75008PARIS)。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坤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602之二。
法定代表人:叶向辉,总经理。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坤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缘缘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