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21号原告:林振仿,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铭,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树林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李树林,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原告林振仿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树林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林振仿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振仿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振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