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153号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郫县渝宗老码头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对原告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郫县渝宗老码头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24民初字3153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124民初3153号民事调解书中正文第一页第三行“沈红光”应当补正为“沈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