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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文吉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3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文吉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文吉文体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19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文吉文体用品商行。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义乌。

经营者:魏衍铭。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淄博义乌小商品城文吉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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