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767号原告: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果,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茂源超市。
经营场所峨眉山市。
经营者:王桂芳,女,住峨眉山市。
原告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茂源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峨眉山茂源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川蜀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