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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仁与潮州市思奈尔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岱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684号
案件名称陈宗仁与潮州市思奈尔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岱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宗仁,潮州市思奈尔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岱米科技有限公司,陈宗仁,潮州市思奈尔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岱米科技有限公司,陈宗仁,潮州市思奈尔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岱米科技有限公司,陈宗仁,潮州市思奈尔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岱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84号原告:陈宗仁,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潮州市思奈尔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煌。

被告:深圳市岱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进。

原告陈宗仁诉被告深圳市岱米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思奈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费用1.2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宗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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