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954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南彩顺天隆商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菜市场内。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南彩顺天隆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南彩顺天隆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南彩顺天隆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