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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裕华区福寿茶叶店、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27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裕华区福寿茶叶店、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裕华区福寿茶叶店,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7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号。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福寿茶叶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福建茶城一楼中区*号。

经营者钟兰珠。

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与塔北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洪顺发。

本院在审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裕华区福寿茶叶店、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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