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初2695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刑初2695号
案件名称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初269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69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户籍地为湖南省澧县。

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水,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佳慧,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王金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何某在未经“MCM”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承租的本市××区××大道××号院内××栋××层楼××房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包袋。

2016年7月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何某,并缴获假冒“MCM”注册商标的包袋2970个。

经鉴定,上述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袋共价值人民币13881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何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何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指控的定性无异议,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过,同时辩称自己虽总共购入三千多个包、袋,但平均进货价为每个2元至30元不等,自己也只是每个加价几元后售出,请求法庭考虑其是家中经济支柱,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采购价及销售价很低,何某也只挣取每个几元的利润,如果按照何某一直稳定的供述每个最高售价才30元,故全案的涉案物最多仅价值9万余元,在此情况下,希望法庭能以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二、何某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不慎触犯刑律,其是初犯,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何某系家中经济支柱,其妻子患有癫痫,还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

综上,请求法庭考虑其悔罪明显且一直如实、稳定供述罪行,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承租本市××区××大道××号院内××栋××层楼的××房作为仓库,在未经“MCM”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上址购入并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钱包、背包。

同年7月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何某,并缴获假冒“MCM”注册商标的钱包、背包共计2970个。

经鉴定,其中的2070个假冒注册商标的钱包、背包以市场正品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3881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人庞某、梁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韩某的陈述,辨认材料,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缴获的赃物照片,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及价格证明,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家属的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何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提出的有关实际售价与正品价相差巨大,并请求作为酌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辩护人提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因被告人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故宣告缓刑与其罪行不相适应,就该量刑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何某悔罪表现、家庭状况,决定对何某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何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钱包、背包共计2970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兴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