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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麦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15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麦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麦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159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尊,广东恒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麦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洋。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麦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58××××.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后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10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麦迪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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