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洛阳高新开发区瑞达便利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3民终4679号
案件名称洛阳高新开发区瑞达便利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高新开发区瑞达便利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4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高新开发区瑞达便利店。

住所地:洛阳高新区150医院对面(高级技工学校门面房9号)。

经营者:赵发亮,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高新开发区瑞达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39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高新开发区瑞达便利店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洛阳高新开发区瑞达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高新开发区瑞达便利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洛阳高新开发区瑞达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