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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赣榆区海头镇启香儿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248号
案件名称248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赣榆区海头镇启香儿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赣榆区海头镇启香儿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48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号楼5楼05室法定代表人:郑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海头镇启香儿童用品店,住所地赣榆区海头镇龙河村龙兴路。

经营者:王行强。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赣榆区海头镇启香儿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四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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