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886号原告:何乾生,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杨满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生敏,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乾生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何乾生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乾生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乾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