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496号原告:舒发勇,女,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辉,男,系舒发勇雇工。
被告:渝北区舒味老火锅,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号碧云花园*幢-1-1。
经营者:曹小燕,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发勇诉被告渝北区舒味老火锅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舒发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为,原告舒发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发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发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