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483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219号附3号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汶欣。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重庆亿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