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660号原告:岑锐洪,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帛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义乌市北苑街道秀禾小区**幢*单元。
经营者:朱锦程,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义乌市金帛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并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