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361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号*号楼2401。
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冯屯镇王老(第七棉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洪华。
被告: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加油站。
住所地茌平县冯屯镇王老。
负责人:焦绪旺。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茌平县绿风针织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