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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伟昌与上海好存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233-2237号
案件名称赖伟昌与上海好存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伟昌,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好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33-2237号原告:赖伟昌,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娟,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业友。

被告:上海好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富金。

原告赖伟昌诉被告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好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60××××.X)纠纷五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赖伟昌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伟昌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伟昌撤回起诉。

五案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25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赖伟昌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15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1137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麦迪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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