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168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号粤财大厦**楼*********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62219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独山港镇涛慧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虎啸南路*********号。
经营者:金国才,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独山港镇涛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