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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397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其已经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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