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29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魏心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峰,该公司职工。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