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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鑫之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596号
案件名称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鑫之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中鑫之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96号原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继鑫、王西利,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鑫之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11904室。

原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鑫之宝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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