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时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2民初11815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时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时惠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181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时惠百货店,住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林伟贤。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时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