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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黑06民初16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初16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岩,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纬二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邵泰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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