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43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动壹小商品城企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带子街80号(第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Y。
法定代表人:杨振欣。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动壹小商品城企业运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