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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桃源县大阳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7民初6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桃源县大阳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桃源县大阳光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初6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源县大阳光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经营者:赵四娥。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大阳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海澜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朱晨辉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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