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383号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
被告:青岛百瑞福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臣,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百瑞福橡塑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百瑞福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