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428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森迪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郑阮华。
被告郑阮华,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森迪迦商贸有限公司、郑阮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