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39号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霍斯弗利路霍斯弗利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斯图尔特·约翰·洛克异(StuartJohnLockyear),知识产权部长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妙竹,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城,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4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天津正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燕娜,天津正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诉被告王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盛洋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