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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申5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4刑申5号
案件名称孙建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6刑申5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粤0104刑申5号原审被告人孙建雄、王世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穗越法知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建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王世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被告人孙建雄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原审判决定罪量刑,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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