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5刑初64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6]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传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许可或授权,委托汕头市二家印刷厂(自称汕源印刷厂及阳春印刷厂)生产印制有“强生”、“Dabao”注册商标的标识及外包装盒。
自2015年9月中旬开始,在位于澄海区莲下镇上村工业区兴业路其经营的汕头市美妮化妆品有限公司里,擅自生产假冒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强生”、“Dabao”注册商标所有权的系列护肤品及“强生”婴儿痱子粉。
2016年1月12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经侦大队对汕头市美妮化妆品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假冒“Dabao”注册商标的标识空瓶26箱共2730个;
假冒“强生”注册商标的标识空瓶6箱共600个;
假冒“Dabao”注册商标的大宝(100ml)雪肤活力蜜71箱共6816盒;
假冒“Dabao”注册商标的大宝(100ml)保湿SOD蛋白蜜137箱共13152盒;
假冒“Dabao”注册商标的大宝(80ml)男士雪肤活力霜80箱共7680盒;
假冒“强生”注册商标的强生(150g)婴儿痱子粉14箱共1050盒;
假冒“Dabao”注册商标的大宝商标标识包装盒3包共2700个。
经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在鉴定基准日的被侵权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批发价合计人民币二十五万零四十九元整(250049.00元)。
2016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陈某、许某的证言;
《报案书》;
《鉴定报告》;
《商标注册证》;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
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假冒化妆品产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抓获经过》;
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光辉审判员 王馥芬审判员 林焕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柳淳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