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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与何运良、佛山市南海区华涛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4民初11600号
案件名称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与何运良、佛山市南海区华涛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何运良,佛山市南海区华涛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1600号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仙村镇基岗村石井窿(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0。

法定代表人:谢焕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如,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运良,男,1968年2月3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华涛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工业园路口新兴村边高速路口往龙江方向第一栋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

投资人:何运良。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佛元,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皇朝公司)与被告何运良、佛山市南海区华涛家具厂(下称华涛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如、王瑾、被告华涛家具厂的投资人即被告何运良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佛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皇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第5230221号“Royal”等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76953元(含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皇朝公司拥有第5230221号“Royal”等注册商标。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Royal”等商标已成为享誉中外的知名品牌,获得“中国家具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市场家具行业十大知名品牌”“中国家居产业最具价值家具品牌”等诸多荣誉和称号,曾为奥运会、大运会赞助商,并得到组委会及运动员的高度肯定。

2015年10月9日,南海区九江派出所刑警支队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工业园路口新兴村边高速路口往龙江方向第一栋第五层)华涛家具厂办公室、仓库内及沙头龙赛家具电子商务园A栋319号仓库查获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制假窝点,在上述地址查获假冒原告“Royal”商标的沙发约19套、单件3件及订货合同书2张、送货单及托运单8张、三联送货单4本、记录本2本等物品。

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起获的假冒皇朝家私商标沙发共计价值人民币176953元,送货单、记录本上记录销售涉案沙发一批。

该案在刑事审理阶段[案号为(2016)粤0605刑初536号]认定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76953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的声誉造成极坏影响,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并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此,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主张被告侵犯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何运良、华涛家具厂辩称,一、对原告表示歉意,两被告早已停止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保证今后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

二、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原告的巨大损失,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侵权产品数额为176953元,且尚未流入市场即被查获,没有造成原告的任何损失和严重后果;

三、被告何运良已受到刑事处罚,被告华涛家具厂经营规模小,市场不景气,望原告能谅解,请求法庭酌情判决赔偿数额为3万元左右。

诉讼中,两被告对原告皇朝公司提交的第1537085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第5230221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2016)粤0605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声明书三份等证据无异议,原告皇朝公司对两被告提交的华涛家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无异议,因上述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原告皇朝公司还提交了(2007)惠中法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二张,以证明第1537085号“Royal”注册商标于2007年被惠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及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

两被告认为(2007)惠中法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无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律师费偏高,其他阶段的维权费用不应在本案主张。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07)惠中法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未提供原件核对,且为其他案件的个案认定,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真实性可予以确认,其证明内容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第1537085号“Royal”商标于2001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第5230221号“Royal”商标于2012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沙发等,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

上述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均为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皇朝公司、万利宝(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查明,2015年9月,何运良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经营华涛家具厂期间,在未获得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权属人许可的情形下,加工生产假冒“Royal”“皇朝”注册商标的沙发等家具产品。

同年10月9日,何运良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租用的华涛家具厂仓库及沙头龙赛家具电子商务园A栋319仓库内起获假冒“Royal”“皇朝”注册商标的沙发19套、单件3件及型号为2988的沙发(底布使用“Royal”字样)1套等��品。

经比对,何运良在上述被查获的沙发上使用的标识分别与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第3531328号“皇朝”注册商标相同。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假冒“Royal”“皇朝”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76953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认定何运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何运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及对起获的假冒“Royal”“皇朝”注册商标的沙发19套、单件3件及型号为2988的沙发(底布使用“Royal”字样)1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Royal”商标与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相同,两被告对此无异议。

原告皇朝公司主张476953元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是结合被告的非法经营数额、侵权持续时间、品牌知名度及原告维权费用等因素由法院酌定,具体包括起获的侵权产品价值176953元,为调查、起诉被告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200000元,奖励举报人100000元。

诉讼中,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万利宝(广州)家具有限公司、广州裕发家具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声明书,明确由原告皇朝公司全权代为处理追讨被告何运良、华涛家具厂侵犯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放弃参与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华涛家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7年10月11日,投资人为何运良,经营范围为加工、产销皮沙发。

本院认为,原告皇朝公司为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的共有人,上述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且其余共有人已明确放弃参��本案诉讼及由原告皇朝公司代为追究两被告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皇朝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争议问题分析如下:关于被告何运良、华涛家具厂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5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已对被告何运良生产假冒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被告何运良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沙发上使用与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因被告何运良对外是以被告华涛家具厂名义在华涛家具厂经营场所内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故被告何运良、华涛家具厂构成��同侵权。

关于被告何运良、华涛家具厂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何运良、华涛家具厂停止侵害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5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已判处没收、销毁现场查获的侵权产品,故本院不再重复处理,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损失赔偿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对于律师费,本院将根据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本案诉讼请求、具体案情等酌情判处)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何运良、华涛家具厂赔偿原告皇朝公司损失160000元。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运良、佛山市南海区华涛家具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第5230221号“Roya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何运良、佛山市南海区华涛家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损失1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8454元,由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负担854元,被告何运良、佛山市南海区华涛家具厂负担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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