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780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丽,女,汉族,1991年1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润航,男,汉族,1991年2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系被告丈夫。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诉被告温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021年6月1日,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已预交诉讼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