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69号原告:高亮,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林佩纯,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默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赵重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亮诉被告佛山市默尔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亮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高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