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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刘桂林秀山丽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509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城阳区刘桂林秀山丽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刘桂林秀山丽水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50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刘桂林秀山丽水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刘桂林秀山丽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刘桂林秀山丽水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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