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民初12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女,该公司法务部维权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升云,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济,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升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雅新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陈邕凌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桦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