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10号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83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须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贺,男,满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御隆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北城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舒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敬,山东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御隆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