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8879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某综合商店。
经营者:田某。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某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