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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超、张俊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管辖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刑辖103号
案件名称李向超、张俊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管辖刑事决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向超、张俊涛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21)豫04刑辖103号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向超、张俊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案,经审查,为便于诉讼,保障案件依法公正审理,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指定该案由你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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