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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奎文区东关和生源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7民初622号之一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奎文区东关和生源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奎文区东关和生源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22号之一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凡,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东关和生源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33号。

经营者:郑晓强,男,满族,1972年8月1日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兰,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春,女,汉族,1968年9月6日生,山东省昌乐县,系奎文区东关和生源通讯器材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区东关和生源通讯器材店(经营者郑晓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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